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鹽業史

1661年鄭成功驅荷領台,滿清帝國對台實施經濟封鎖,鹽源中斷,東寧王國參軍陳永華乃於台南瀨口地區教民引海水製鹽,這是台灣天日晒鹽的濫觴,史稱「瀨口鹽田」,隨後又分別於今日台南市永康鹽行與高雄市鹽埕區闢建「洲仔尾鹽田」與「打狗鹽田」,食鹽由民間自由產銷,官方就鹽埕結晶池面積課征鹽埕稅。

 

1683年清國領台初期,人口銳減,既有鹽產足供社會需要,並沿襲鄭氏舊制,由私人自由產銷;當時清國雖對台採行消極的「移民三禁」政策,但中國閩粵沿海人民仍紛紛偷渡來台,人口日增,食鹽市場供需逐漸失調,鹽價失序,清國政府乃引進中土體制,自1726年起實施食鹽專賣制度,此一體制直至1895年割台讓日方告終止,在此近170年間,陸續於台灣西南濱海地區闢建瀨北場(台南鹽埕鹽田)、瀨西場(高雄彌陀鹽田)、瀨東場(高雄大林浦鹽田)、佳里外渡頭鹽田、七股大埕鹽田、北門井仔腳鹽田、北門舊埕鹽田及布袋新厝鹽田等曬鹽場,鹽民憑藉無比勇氣,與海爭地,與天搶鹽。

 

十九世紀末期,台灣主權再度易人,君臨者是剛剛完成明治維新的日本帝國,其領台初期,以專賣制度易生弊端,乃廢專賣而採自由產銷體制,奈因台灣社會食鹽專賣積習已久,體制一廢,鹽民曬鹽求售無門,鹽田紛紛廢曬,隨即於1899年恢復專賣制度,並獎勵民間修復與投資鹽業生產,一時之間,前清遺留之瀨北場、北門井仔腳鹽田、北門舊埕鹽田及布袋新厝鹽田皆恢復舊觀,並新增台南安順、灣裡鹽田;北門中洲、蚵寮與王爺港鹽田;永安烏樹林鹽田;高雄鹽埕鹽田;東石掌潭鹽田。

 

隨著日本工業發展與軍國主義之抬頭,在台灣總督府之策劃之下,於1930年代以改進台灣曬鹽工業為由,有計畫的引進日本財團資金,陸續新闢台南四草、布袋新塭、高雄竹滬、七股台區與中寮、頂山、後港等新式鹽田,隨即又由台灣製鹽株式會社大舉併購台人鹽田,台灣之曬鹽產業遂由自然人與會社多元經營型態轉變成台灣製鹽,南日本鹽業及鐘淵曹達三大會社寡占之局面,種下二戰後國民政府獨占台灣鹽業生產之根源。

 

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,國民政府依盟軍之命佔領台灣,自日人手中接收所有會社曬鹽場,日本雖隨即於1952年簽署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主權,但適逢國民政府因內戰失敗遷台,乃成立台灣製鹽總廠繼續從事鹽業生產,並將1947年3月12日訂頒之鹽政條例移植台灣,台灣之曬鹽業隧由國家獨占經營;當時台灣工業落後,食鹽供過於求,但為賺取外匯,曬製之食鹽不得不流血輸出鄰國,並藉助鹽稅之課征溢注國家財政需要,直至1970年台灣經濟成長,工業用鹽日漸無法供應市場需求,台塩總廠乃投資闢建七股扇形鹽田,惟因勞動成本偏高,該廠雖於1988年嘗試引進收鹽機械以降低成本,但因受限於天候條件,始終無法與低廉的進口曬鹽競爭,迄至2002年5月宣告停止曬鹽,鹽田土地移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,現有鹽工按相關勞動法規辦理離退,台灣之曬鹽產業從此劃下句點。

 

台灣之曬鹽業自1665年陳永華於台南闢建瀨口鹽田以來,至2002年5月全面關閉曬鹽場為止,歷經明鄭、滿清、日治與民國四個時期,合計338年,而鹽專賣制之實施竟存在長達272年,其背後所隱藏之社經意義實令人深思!